咨询:房屋被认定违建拆除后,是不是一律没有任何补偿?有没有法定例外情形?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并非所有违建均无任何权益:恶意抢建、突击搭建、恶意违建不予补偿;但历史遗留无证建筑、轻微程序性瑕疵建筑、因行政机关监管过错形成的违建,可依法享受建筑残值补助。若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强拆,造成屋内合法物品损毁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依法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