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由谁评估?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机构选定、勘查、测算全程公开,存在程序违规、价格明显偏低的,可依法否定评估效力,重新核算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