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征拆实务中,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是补偿安置工作的基础。如果征收项目本身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的问题,企业主就可以据此主张权利,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获得更加合理的补偿。然而,很多企业在面对征收时,往往只关注补偿金额的多少,而忽视了审查征收项目本身的合法性。事实上,抓住征收程序中的违法点,有时比单纯争论补偿金额更能有效维护企业权益。本文梳理企业主可自行核查的6个程序要点,帮助企业快速判断征收项目的合法性。
要点一: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主应当审查征收项目的具体目的是否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如果征收名义上是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为某个商业主体的开发利益服务,则企业主可以就此提出质疑。
要点二:征收决定是否依法作出并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的作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企业主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上述规划文件和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材料,逐一审查征收决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要点三: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企业主应当核实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了不少于30日的征求意见程序,如果自己作为被征收人没有收到征求意见的通知或者没有看到过方案公示,这可能意味着征收程序存在违法。
要点四:评估机构是否依法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企业主没有被征求过评估机构选定的意见,或者发现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单方面指定的,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也将受到影响。
要点五:补偿决定是否保障了救济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决定中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如果补偿决定中没有载明上述救济权利的告知内容,属于程序违法。
要点六:是否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征收方在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就要求企业搬迁,或者采取了停水停电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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