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引资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这类企业往往享受着地方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入驻园区或开发区。然而,当这些企业因公共利益需要面临拆迁时,补偿标准的确定往往比普通企业更为复杂。招商引资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厂房建设成本的构成都可能与常规企业有所不同,部分企业还享有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特殊政策。本文梳理招商引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3个核心原则,为这类企业提供维权参考。
原则一: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被征收房屋,包括招商引资企业的厂房。
对于招商引资企业而言,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是充分竞争市场下的公允价值,不应因企业是招商引资企业而降低评估标准;评估基准日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不是其他日期;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区位条件、建筑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
招商引资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行使协商权,对评估方法的选择提出意见,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问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或专家委员会鉴定。
原则二:优惠政策形成的权益应当纳入补偿范围
招商引资企业在入驻时通常享有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类优惠政策,如土地出让金减免、税收优惠、基础设施配套补贴等。这些优惠政策形成的权益在拆迁补偿时是否应当纳入补偿范围,是招商引资企业拆迁中的核心争议问题。
从法律原理分析,招商引资企业基于合法有效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所享有的优惠权益,属于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拆迁导致企业无法继续享有这些优惠政策,相应的损失应当在补偿中予以体现。
具体来说,优惠政策权益的补偿可以包括以下方面:因提前终止土地使用而未能享受到的土地出让金减免部分的返还或补偿;因搬迁导致无法继续享受的税收优惠损失;政府承诺的基础设施配套投入的对应价值;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益因拆迁提前终止所造成的损失。
在实务操作中,招商引资企业主张优惠政策权益补偿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第一,投资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是主张优惠政策权益补偿的核心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与政府签订的原始协议文本及相关补充文件。第二,对于政府口头承诺但未能写入书面协议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当收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政府批文等能够证明优惠承诺存在和具体内容的辅助证据。第三,优惠政策权益损失的计算应当合理有据,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未享受优惠政策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第四,如果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作出的优惠承诺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企业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主张补偿。
原则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赖,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厂房、购置设备、招募员工,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拆迁补偿中的具体体现包括:企业因信赖政府招商引资承诺而投入的建设成本应当获得充分补偿;企业因信赖经营环境的稳定性而签订的长期合同因拆迁无法履行的违约损失应当得到合理补偿;企业因搬迁重新选址、重新建设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应当在补偿中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招商引资企业所享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如果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同样适用上述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企业主在主张信赖利益保护时,应当注意收集政府招商引资时的承诺文件、公示材料以及企业基于该信赖所作出投资决策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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