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代理不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及责令整改通知案
胜诉撤销违法驳回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行政复议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6行初69号行政判决书案例
胜案结果: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成功撤销被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其对原告所提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
案由: 不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5)内06行初69号
原告: 张先生
被告: xxx旗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华
一、案件背景
张某某系内蒙古自治区某市达拉特旗中和西镇牧业村南社xx号居民。
多年来,张先生一直依法承包并合理利用、保护相关承包地。
xxx旗xxx镇人民政府向张某某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其实际耕种的耕地为违法破坏草地/林地行为,责令限期恢复草地/林地。
张先生个不服该通知书,依法向xxx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x旗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张先生的复议申请。
张先生认为该驳回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涉案《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否仅为过程性行为,还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法?被告以涉案通知书属于调查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律师代理思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案情,展开全面的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案涉土地承包及整改通知情况律师协助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经营权证、历史耕种证据及测绘图纸等材料,证明原告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且案涉通知书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精准论证涉案整改通知的可诉性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过程性行为”抗辩意见进行专项反驳,指出涉案通知书明确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违法定性,并为原告设定了限期恢复植被等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且未被后续行政行为所吸收,依法应当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依法维护当事人程序与实体权益通过严密的法庭辩论与代理意见阐述,直指被告驳回复议申请适用的法律错误,坚定维护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四、法院审理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了原告的违法性,并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林地植被,为原告设置了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作出该通知后,行政机关并未再作出后续行政行为,该通知书效力未被吸收,具有可复议性。
被告以案涉通知书属于调查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未对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
五、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xxx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责令xxx旗人民政府对原告所提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六、律师点评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务中,行政机关常以“过程性行为”或“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对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或起诉予以驳回
然而,如果行政机关下发的责令整改、限期改正等通知书对相对人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否定评价,并设定了实质性义务(如限期恢复植被、停止耕种等),且该行为具有独立的外在法律效力,则该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依法属于可诉行为
本案中,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精准把握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与可诉性标准,成功通过司法程序推翻了错误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审查、通过复议途径解决实体争议的救济机会。
为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居、详细地址等关键信息作适当脱敏处理;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均以生效裁判文书及相关有效法律规范为基础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