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需要≠低成本拆迁,大家可别被征收方忽悠了!,公共利益 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征地拆迁中,总能听到“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这个词汇。直观意识里,似乎沾上“公共利益”就意味着老百姓要作出一定的牺牲。大度的老百姓倒也不置可否,觉得为国家利益做点牺牲也是应该的。可征收拆迁关系到老百姓一生的财产利益,可不是一点点牺牲那么简单。
而事实上,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征收方就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肆意压低被征收老百姓的补偿利益。对此,老百姓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那么,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就会少吗?下面圣运律师来解析这个问题。
一、公共利益需要≠低成本拆迁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拆迁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只要是国家政府征收,都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足额合理补偿。这也就排斥了因为是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所以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低成本的折扣价补偿的说法。
而在征收实践中,确实不乏有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变相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也有行政征收方肆意扩大、类推公共利益的边界范围,把本不应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纳入到了征收范围中……而这些将“公共利益”变相解释的征收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简而言之,这样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进行低成本拆迁的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需要及时采取维权救济措施。
二、如何定义公共利益?
目前,合法的征收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如此,公共利益的定义、范围和边界则会切实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征收利益。那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5条对公共利益做了具体的规定,如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通过“列举+兜底”的立法方式界定了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在“兜底”条款中“其他情形”,给了人们遐想的空间。“其他”是否意味着给公共利益的认定撕开了口子,是否给了行政征收方类推扩大“公共利益”范围的空间,能让行政方在合法与非法的界线间疯狂试探……
其实,在立法和法律条款上,大多都有“兜底性”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弹性,更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符合前后语境限定的内容里,不能肆意扩大化。如上述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其他情形只能在涉及到民生利益、国家利益进行延伸。
因此,被征收人也不要过分担心行政征收方会枉顾法律肆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在自己不能判断征收行为是否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之时,首先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查证征收项目启动缘由;其次,遇到具体的纠纷时,需让法院去具体权衡征收项目启动的合法性。
综述: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收,首先必须是公共利益需要才能进行。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肆意对公共利益扩大化的,都是违法的征收,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的;其次,在公共利益需要前提下进行的征收,必要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利益。所谓公平、合理补偿,是指对房屋土地征收拆迁的补偿基础价应该以征收时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同类房屋土地的市场价为基准。如果补偿价低于市场价太多,就是实质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被征收人可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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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公共利益需要≠低成本拆迁,大家可别被征收方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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