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是不是要少给补偿可别被骗了!,产权不明房屋征收案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就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也就成了所谓的无证房屋。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对于这类无证房屋不能一概地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与补偿。
产权不明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有产权但尚未确定最后归属的房屋。产权状况不明确房屋的征收,是指在征收公告公布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房屋的上述问题还未解决而房屋仍需征收。由于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不能因为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
产权状况不明确房屋的征收补偿:
通常情况下对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以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一是由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征收房屋作勘查记录。勘查记录的范围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房屋性质等,同时应拍照、摄像;
二是将上述调查资料进行整理,然后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使该资料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根据已经失效2001年《拆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却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试试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无法确定,但是对此房屋的拆迁补偿时不可小觑的大问题。首先,要对被拆迁房屋做勘察记录之后进行价值评估,由于产权不明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确定,因此对于该房屋的价格评估要由拆迁人单独完成,危包证款惯性和准确性,需要将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性质以及成新程度都要记录下来。同时要拍照。设想。这些调查资料整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明确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相较于以往新、旧拆迁条例而言,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职能实现了回归,从商业拆迁转身为公益征收,法律关系亦由原来的拆迁补偿型转变为征收补偿型,政府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也不再享有行政裁决权。其中对于产权不明的被拆迁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是行政法规赋予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其不能也无权拒绝。因为在公益征收过程中,按照国家逻辑和行政管理规律运作,是否征收、补偿标准如何都因征收的公益性而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力。这就意味着哪怕对补偿对象有争议,有权政府也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不能因被拆迁物产权不明而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产权不明的房屋,政府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进行征收,但也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征收人在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时,既要保证征收工作的进度,又要兼顾实际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补偿对象不明确,征收部门也必须在房屋产权纠纷解决之后,及时对确定的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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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是不是要少给补偿可别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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