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请求执法机构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法院驳回请求: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无锡:请求执法机构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法院驳回请求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9日,区执法局发现在无锡市某小区某单元西侧搭建有一处电梯构筑物三层。经调查,该构筑物由朱某搭建,且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朱某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之后,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认定朱某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催告朱某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履行上述决定,同时告知了相关陈述、申辩权。2019年3月21日,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公告》,称朱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未拆除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督促朱某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不拆除,区执法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9年5月16日,区执法局作出并向朱某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朱某收到后不服,于2019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请求判令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及进行强制执行;2、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一:区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及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区执法局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划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案建筑物位于区执法局的管理范围内,区执法局具有对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同时,对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执法局向朱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某所搭建的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证,限期朱某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在此过程中,朱某未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本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依法不予进行全面审查。因朱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义务,且经区执法局依法催告、公告后,朱某仍未拆除涉案建筑,区执法局依法对朱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正确,定性亦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朱某搭建的电梯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执法局针对涉案建筑已经作出并向朱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涉案建筑,经区执法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区执法局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后,向朱某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总结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的目的就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当出现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的情况,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履行,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是,当原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或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撤销的,也视为达到了行政目的,强制执行不再继续执行。所以,当我们收到相关行政文书时,如果不服,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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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临律-江苏无锡:请求执法机构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法院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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