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违法强拆房屋,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法院:必须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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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菏泽:违法强拆房屋,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法院:必须赔偿, 山东菏泽:违法强拆房屋,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法院:必须赔偿一、 案例介绍李某在山东省菏泽市某县某村拥有合法的房产,建筑面积1285.7平
山东菏泽:违法强拆房屋,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法院:必须赔偿
一、 案例介绍
李某在山东省菏泽市某县某村拥有合法的房产,建筑面积1285.7平米和46.12平米。2018年5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用挖掘机强拆了李某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批准建设的全部住房,造成房屋及室内物品严重毁损。李某就县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强制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的行政判决书均确认县综合行政执法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上述判决已生效。
李某认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致使自己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于2020年5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送达行政赔偿申请书,又于2020年7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 被告答辩
县综合行政执法辩称,李某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又辩称李某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己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执法权,丢失及损毁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东西 ,不应得到国家赔偿。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李某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问题。县综合行政执法的强拆行为已经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李某可直接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 法院判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李某赔偿金并将李某的财产归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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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菏泽:违法强拆房屋,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法院: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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