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有了宅基地,却一直不建房子法院:闲置两年,收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广东江门:有了宅基地,却一直不建房子?法院:闲置两年,收回!
一、案例简介:
2007年12月28日,鹤山市政府向冯某发出《用地批复书》,同意其使用某村96.6平方米作住宅用地,该《用地批复书》上还注明“本批复许可的用地必须在二年内使用,逾期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本批复书自行失效。”,2008年,冯某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
2014年9月28日,合作社表决同意收回冯某的宅基地使用权。2014年9月30日,合作社向鹤山市政府报请批准收回冯某的宅基地使用权。2015年12月31日,鹤山市政府作出决定,批准收回。2016年5月30日,江门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鹤山市政府的同意批复的决定。冯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鹤山市政府的收回决定以及江门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二、被告答辩:
鹤山市政府答辩称,冯某取得宅基用地至2013年仍未建住宅,闲置远远超过两年。鹤山市政府根据合作社的申请,批准收回冯某宅基地依据充分。
江门市政府答辩称,冯某某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后,至2013年7月21日前,该宅基地上都没有建筑物,闲置多年。鹤山市政府作出收回决定的程序合法。江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
三、法院审理:
本案中,冯某于2008年3月13日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是,至2013年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住宅,土地闲置已经超过2年,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某的宅基地。鹤山市政府根据合作社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决定,批准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江门市政府经过现场勘验、实地调查等程序,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收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
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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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临律-广东江门:有了宅基地,却一直不建房子法院:闲置两年,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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