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容忽视当事人的听证权!,行政处罚听证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冯某房屋及租赁的土地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码头镇党庄村,2021年9月7日,Z市Z镇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因群众匿名举报,该机关对冯某建彩钢房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冯某占用Z镇D村集体土地建彩钢房,于是决定对冯某作出行政处罚。
其处罚内容包括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违法占用的林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对建设用地部分进行罚款等多项行政处罚。
冯某认为,Z市Z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决定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所宋晓峰律师、傅启祥律师代为处理涉案决定书的相关诉讼。
律师通过分析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认本案被告为Z市Z镇人民政府。在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冯某针对Z市Z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决定书向F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拿到被告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后,律师分析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作出的涉案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确认涉案的Z市Z镇人民政府对冯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冯某儿子代收,并在送达回证“备注”一栏注明了两人关系;随后对冯某作出《询问通知书》由冯某儿子签名;对案涉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笔录由冯某儿子签字确认。
2021年8月12日,Z市Z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冯某的儿子进行询问调查。经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案件集体讨论、法制审核,随后,Z市Z镇人民政府对冯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权利,由冯某的儿子签收。Z市Z镇人民政府对冯某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冯某的儿子签收。
本案经过F区人民法院审理,F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认定,应把握“对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一立法本意。”2021 年 7 月 15 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情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9日发布的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的裁判要点,其中指出:“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由此,本案中的被告Z市Z镇人民政府对冯某作出包括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违法占用的林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以及罚款等多项行政处罚,被告Z市Z镇人民政府仅是告知冯某对罚款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等处罚事项并未告知听证的权利,故而被告Z市Z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重作。
F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Z市Z镇人民政府2021年9月7日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冯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多留意细节,避免错失维权机会的同时,不要忽视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利。(王园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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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头条-行政处罚不容忽视当事人的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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