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房屋征收评估中有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房屋征收 评估: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征收评估中有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征收条例》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此,要注意的是,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再者,即使协商不成,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时,也应该有被征收人参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此外,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若无法定资质,则不能承担房屋评估工作,须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再行确定新的评估机构。
评估时点只能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价、市场行情等条件时刻在变化,大幅提前或推迟都可能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房屋评估时点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评估过程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过程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房地产价格是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评估结果要依法进行公示、转交
根据《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首先,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圣运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最后,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则要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评估中最重要的几个问题,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额的多少,各位被征收人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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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律师说法:房屋征收评估中有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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