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阳小组村民未批先建的房屋,应当处罚谁,农村未批先建处置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湖南-桂阳
小组村民未批先建的房屋,应当处罚谁?
一、 案情回顾
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作出圣运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县某镇某村第三生产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本组的耕地上组织施工队进行土地清理平整、污水管道和道路硬化等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已构成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决定责令15个工作日内对破坏的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状;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两处耕地进行罚款。
生产小组不服,再次起诉法院原因如下:
首先,第三生产小组组上村民统一建房是村民自己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并非第三生产小组作出的决定,村民在协商一致后推选了代表人办理审批手续,并不是由组长个人直接办理此事;
其次,道路的平整建设是村民集体协商后确定承包人员施工,并推选组里代表对其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
最后,实施道路平整建设等费用是村民征地费用,虽然暂未分配到个人,但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村民同意以此补偿款作为拟建房用地的道路建设不再另行收取经费,第三生产小组并未使用组里集体公用经费。
从涉案地块道路平整建设的实施到经费都是村民个人自主决定并由个人负担,因此处罚的主体应当是村民个人而非第三生产小组。
如果县自然资源局认为第三生产小组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以第三生产小组为处罚主体,那集体实施的土地平整建设也仅限于道路面积,处罚决定应仅限于对道路建设进行处罚。因为即便组里修了道路,并不意味着各村民就必然将土地用于了住房建设。有些土地至今依然荒置,有些进行简单耕种,第三生产小组也未干预其用于建房还是耕种亦或荒置。至于部分村民未批先建的建房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处罚主体应该是各个建房村民,该部分建房面积不应由第三生产小组承担处罚责任。
所以第三生产小组认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处罚主体应该当是个人。
二、 被告答辩
县自然资源局辩称,通过调查,现任组长胡某清及原村委主任胡某辉均陈述为:为解决本组村民建房问题,三组原组长胡某同召开本组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致通过同意在本组集体土地上规划一块地,用于组民建房,并组成了五人建房小组,拟规划在涉案土地上建房70多套。
从以上查明的事实以及“建设申请报告、委托书”等资料中都足以体现石坵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意志,而非个人行为。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村民在拟规划区内建房未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用地审批,其违法主体应当是村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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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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