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强拆房子我赔偿一套120平安置房还不行吗法院:依据呢,徐州拆迁赔付: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徐州:强拆房子我赔偿一套120平安置房还不行?法院:依据呢
一、案情简介:
曹某和石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在徐州市某区有房屋一处,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曹某、石某在取得房屋的证件之后,曾经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并且利用房屋进行居住和经营幼儿园。
2018年12月28日,曹某、石某的房屋被拆除。该强拆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2020年6月22日,石某向区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合法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补偿,合法面积之外的按照1500元/平方米补偿;
如果选择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在庄内无宅基地的可以安置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120平方米在合法面积中进行抵扣,剩余的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因被征收人目前尚无签约和选房意愿,暂不能确定安置房号,无法按产权调换结算差价,如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能够达成补偿协议,据实结算差价。
曹某、石某不服行政赔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二、被告答辩:
区政府辩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从原告的申请来看,原告申请赔偿的项目不仅包括房屋损失,还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物品、经营及其他损失,以及过渡费损失,但《行政赔偿决定书》仅对房屋损失作了处理,对于原告申请的其他损失则未作处理,故《行政赔偿决定书》存在遗漏当事人申请的问题。
另一方面,即便是对于原告房屋损失的认定及赔偿,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也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不明且程序违法的问题。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但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之前,并没有与原告协商。
其次,《行政赔偿决定书》关于货币补偿的决定为“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情况下,其合法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补偿,合法面积之外的按照1500元/平方米补偿。”但是,《行政赔偿决定书》并未对什么是“合法有效的证件”作出认定。
与此同时,原告住宅“合法面积”是多少、“合法面积之外的”又是多少,该《行政赔偿决定书》均未加以确定。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证据,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关于货币补偿的决定是不确定且无法执行的。
最后,《行政赔偿决定书》关于产权调换中,“安置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依据是什么、“合法面积”及“剩余的面积”分别是多少、“货币补偿标准”是多少等,《行政赔偿决定书》均未明确;对于“被征收人目前尚无签约和选房意愿”的认定,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四、法院判决:
撤销区政府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于原告的国家赔偿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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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临律-江苏徐州:强拆房子我赔偿一套120平安置房还不行吗法院: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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