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龙先生合法经营近二十多年的木材厂被征收方以违建为由强制拆毁,拆除之外,龙先生厂房中的多台加工机械被扣押
2000年4月,龙先生在安徽省界首市某县租赁一片土地用于开设木材加工厂,从事木制品加工经营。
2019年9月,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决定征收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龙先生经营的木材厂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令龙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12月9日,在未获得任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以龙先生经营的木材厂为违法建筑为由,向龙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见龙先生拒不拆除,征收方于2020年1月6日出动近200人的执法队伍,强行对木材厂及设施进行了没有合法手续拆毁。多台加工机械被拖走扣押,未拖走的家具、电器、木料等物品被付之一炬,致使龙先生蒙受近百万元的重大财产损失。
龙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行拆除厂房和设施、没有合法手续扣押机械设备、损毁物品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其并未实施拆除行为,且《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为阶段性告知函,并非拆除行为的处理决定,龙先生就此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拆除的厂房及设施被征收方以“违建”为由拆除,征收方未提供能够证明拆除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实施拆除前,履行催告、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给予龙先生陈述权和申辩权,严重违反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木材厂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的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政机关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方以违建为由进行拆除的情况,以王有银律师代理过的青海省邓先生一案为例。2017年,青海省海东市某砖厂被区工业和商务局等11个政府部门联合拆除,对于砖厂老板邓先生等人来说,他们维持生计的依靠没了,无论是生产还是个人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邓先生找到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王有银主任帮助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申请行政复议,确认拆除部门,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确认拆除违法是拆迁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关键步骤,这为下一步邓先生向征收方争取合理赔偿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