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房屋拆除的责任主体是谁,济南楼房拆除公司: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济南:房屋拆除的责任主体是谁?
一、 案情回顾
原告系济南市天桥区某街道某社区(原某村)村民,在某社区西区依法拥有房屋一处,现面临征收拆迁。原告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早于2011年便经鲁政土字[2011]16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天桥区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且系“济南市天桥区某街道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实施征收拆迁。原告尚未就该房屋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17日,被告组织大批人员和机械对原告房屋所在楼实施整体拆除,原告合法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原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的规定,各区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需强制执行征收拆迁的,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告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无权实施强拆房屋等强制征收行为,其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原告诉称答辩人强制拆除其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社区的房屋,并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答辩人并未实施原告所诉的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诉请确认答辩人拆除行为违法,首先应当举证答辩人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城市发展需要,天桥区开展了滨河新区的开发改造,原告的房屋在改造范围内。案涉被拆除房屋系居委会开发的无证房屋。在改造过程中,对于该类房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居委会通过回购的方式予以收回。经答辩人了解,在原告未能签约的情况下,某社区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未签约户的房屋,并向原告下达了收回房屋通知书,要求原告交回房屋。综上,答辩人并未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天桥区政府是否系原告房屋拆除的责任主体?
四、 法院审理
关于原告房屋拆除的责任主体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在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该项目适用的《某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意见》明确载明,某片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天桥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滨河指挥部为推进主体,而滨河指挥部即为天桥区政府成立,亦系前述补偿意见的发布者。且根据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的复函及在他案中的答辩意见,原告案涉房屋被拆除属于政府拆迁行为。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应推定天桥区政府为原告房屋拆除的责任主体。
天桥区政府辩称原告房屋为无证房屋,无证房屋采取某居委会与村民签订收购协议的方式处理,如达不成收购协议亦由居委会负责处理。但对于达不成收购协议的无证房屋的处理方式,天桥区政府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实其前述陈述,且根据某居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无证房屋收购协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居委会收购村民无证房屋系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一部分,只是针对无证房屋的特殊性采取的不同征收方式,并不是某居委会基于村民自治独立实施的行为。
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某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权力,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房屋系由某居委会实际拆除,因此,被告前述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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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济南:房屋拆除的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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