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分工问题,对外不应免除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有哪些: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丽水: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分工问题,对外不应免除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1日,莲都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处州城管分局白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白云街道办向铝制品厂发出通知,内容如下:“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无违建”街道和大力推进“三改一拆”的工作要求,结合“六边三化三美”和重点工程项目推进等工作,建设“美丽丽水”,特通知如下:一、限于2016年7月31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二、从2016年8月1日起,将对该区域进行停水、停电。三、逾期不拆,市、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2016年8月12日,白云街道办与处州城管分局白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2017年1月17日,铝制品厂以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系因对搭建二层房屋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引起的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三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二、如果被告主体适格,那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主张限期拆除通知书系由三被告或其下属机构所发,拆除行为亦是由三被告共同实施。本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由三机关发出,涉案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应视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为当然的执行机关,应对执行结果负责。本案中,作出通知的除白云街道办外,还有莲都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白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但其分别为莲都区政府组建的机构以及处州城管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分别由莲都区政府、处州城管分局承担责任。莲都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之一,其理应对处罚决定的执行负责,即使其确实未派员参加,也仅是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分工问题,对外不免除其法律责任,否则任何有权机关均可在作出处罚决定后通过委托他人执行的方式而规避司法审查,这显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悖。综上,本案三被告均为适格的被告。
二、关于强拆行为合法性问题,本院认为,法律虽然授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权,但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案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前,有履行公告、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三被告对原告的涉案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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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浙江丽水: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分工问题,对外不应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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