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昭觉:父亲已故,儿子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维权,父亲死了子女有义务偿还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昭觉:父亲已故,儿子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维权?
一、 案情回顾
原告列某诉称,2019年10月16日,原告房屋被纳入《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同日,二被告联合作出《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征用土地面积及补偿费公示表》、《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面积及补偿公示表》,明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并明确了征收原告房屋相应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2019年11月15日,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和美姑县某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原告屋内物品全部损毁,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1、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辩称,该案由与原告实际事项不符,原告诉讼事项与我局不产生利害关系,我局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2019年11月15日,在美姑县某脱贫标准中心校建设项目拆除工作中,我局未参加原告房屋拆除行为。且按照《美姑县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美委办【2018】130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总体指导和监督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依法做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测算及安置人口的计算和审核等各项工作。在实际拆除工作及部门职能职责上,该案诉求与我局无利害关系。
被告美姑县某人民政府辩称,一、该拆迁过程中系原告的过错,导致其拆迁款至今未支付成功。原告认可政府对其涉案房屋的征收,亦认可政府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物权因依法征收而丧失,故原告列某已丧失被拆迁房屋物权,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在案涉房屋拆迁过程中,乡政府对所有拆迁对象的房屋、林地进行测绘并公示,对征收位置、项目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登记、实施主体、救济途径、公告期等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乡政府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实施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的行为合法有效。该片区其他房屋已经依法拆除,原告因一些不合理的原因拒不拆迁;三、乡政府损毁房屋内物品的事实并不存在。被告提供的原告征地拆迁建设项目内房屋调查统计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人证言能充分的反映原告诉称的损毁房屋内物品的事实不存在。被告拆除的是原告已自行搬迁腾退后的房屋,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三、 本案争议焦点
列某是否具备本案适格原告主体?
四、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中,列某在征收范围内拥有住宅房屋,且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系案涉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案涉房屋虽宅基地证上所列户主姓名为列某天所有,因列某天系列某之父且已故,列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列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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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昭觉:父亲已故,儿子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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