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昭觉:事实侵权行为“谁行为,谁主体”的基本原则,侵权属于事实行为: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昭觉:事实侵权行为“谁行为,谁主体”的基本原则
一、 案情回顾
原告列某诉称,2019年10月16日,原告房屋被纳入《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同日,二被告联合作出《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征用土地面积及补偿费公示表》、《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面积及补偿公示表》,明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并明确了征收原告房屋相应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2019年11月15日,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和美姑县某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原告屋内物品全部损毁,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1、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辩称,该案由与原告实际事项不符,原告诉讼事项与我局不产生利害关系,我局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2019年11月15日,在美姑县某脱贫标准中心校建设项目拆除工作中,我局未参加原告房屋拆除行为。且按照《美姑县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美委办【2018】130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总体指导和监督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依法做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测算及安置人口的计算和审核等各项工作。在实际拆除工作及部门职能职责上,该案诉求与我局无利害关系。
被告美姑县某人民政府辩称,一、该拆迁过程中系原告的过错,导致其拆迁款至今未支付成功。原告认可政府对其涉案房屋的征收,亦认可政府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物权因依法征收而丧失,故原告列某已丧失被拆迁房屋物权,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在案涉房屋拆迁过程中,乡政府对所有拆迁对象的房屋、林地进行测绘并公示,对征收位置、项目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登记、实施主体、救济途径、公告期等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乡政府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实施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的行为合法有效。该片区其他房屋已经依法拆除,原告因一些不合理的原因拒不拆迁;三、乡政府损毁房屋内物品的事实并不存在。被告提供的原告征地拆迁建设项目内房屋调查统计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人证言能充分的反映原告诉称的损毁房屋内物品的事实不存在。被告拆除的是原告已自行搬迁腾退后的房屋,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三、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美姑县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是否是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四、 法院审理
原告以美姑县自然资源局、美姑县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经审理查明,拆除原告房屋当日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未派员参加,亦未授权其他单位或组织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有组织、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故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不是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被告美姑县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共美姑县委办公室文件,《美姑县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美委发[2018]130号)第五条第一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的规定,其组织、实施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根据现场视频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派员实施了案涉房屋的拆除工作,该乡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维持秩序,做动员、解释工作,该行为属于为保障强制拆除房屋实施的相关必要行为,同样属于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系事实行为,根据事实侵权行为“谁行为,谁主体”的基本原则,故被告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责任主体。
第三人美姑县某小学校作为建设用地主体,土地使用权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第三人系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能职责,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性质,无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第三人的教职工在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的指派下参与了协助登记等工作,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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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头条-四川昭觉:事实侵权行为“谁行为,谁主体”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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