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履行立案、催告、公告等程序性事项后,才能强制拆除: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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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徽临泉:履行立案、催告、公告等程序性事项后,才能强制拆除, 安徽临泉:履行立案、催告、公告等程序性事项后,才能强制拆除基本案情:原告系临泉县城南街道万和社区杨空村人,其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因该房屋于2
安徽临泉:履行立案、催告、公告等程序性事项后,才能强制拆除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临泉县城南街道万和社区杨空村人,其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因该房屋于2019年1月14日被临泉县城乡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被告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被告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泉县人民政府或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0月23日被告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被告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在履行立案、催告、公告等程序性事项后,依法强制拆除。被告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能替代强制执行决定、催告、公告等文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即予以拆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依法确认违法。故原告的诉求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0月23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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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头条-安徽临泉:履行立案、催告、公告等程序性事项后,才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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