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拆迁房屋证明在哪里开,无房产证的房屋拆迁: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无房产证拆迁房屋证明在哪里开,无房产证的房屋拆迁
因历史原因导致产权证无法办理,这种情况下遇到拆迁补偿,应怎么解决?律师在办理相关的征地拆迁案件中也经常遇到这个问题,拆迁方对被征收人的建筑物进行有证和无证的区分。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在补偿过程中,确实价格也是不一样的。
但是,没有证的原因不是当事人一方造成的,可能是因为其他的一些问题造成的。比如说规划的调整,比如说当时的一些投资许诺或者说是其他的一些历史问题等等,我们把这些都归类到历史问题导致的,遇到这类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
以招商引资的企业为例,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在当时建设的过程中,当年投建时不管是什么企业,能够创收就是好企业。有的当地招商部门会对招商的企业有优惠政策,大致情况是先投产,暂时不用办理手续,甚至有一些宣传投资、宣传手册或者说是由相关部门统一协助办理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企业可能考虑到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投产,在这个过程之中,企业往往简单的办了一些手续,甚至有的企业什么手续都没有,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就开始进行建设。
那么这种建设在当时的法律中有要求,比如说在当时的国有土地上要求建筑物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农村的土地上进行建设,需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要需要办手续的。但是考虑到是招商引资,边建边投产,以及主管部门的一些优惠政策,没有办理手续,或者是建好了补办手续时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办理。
企业投产之后进行生产经营,如果是后期需要规划调整的,一般规划的变动有规划图纸,比如说控制性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之后,原来的规划是要变动的,因为规划的调整导致企业不能办手续了。比如说原来企业建的是厂房,用的土地是工业用地,一般工业规划的大多是工业园区,土地性质是工业建设用地,用途是工业。
企业当时建的厂房是符合当时的规划,当时的规划就是让建厂房,只不过是随着发展规划有所调整。比如说是建设用地,但是进行了调整,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办厂房许可手续和产权证的时候,那么因为不符合规划了,所以办不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的房屋就成了无证的。
对于这类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对于这种历史遗留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厂房建设时的规划是什么样的,就按当时的规划,不能按现在的规划和现在的法律约束之前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条件来确定是不是合法,如果说不是违反规划的,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城乡规划对规划的实施,没有产生影响的,或者是经过调整能够消除影响的,都有相关的规定。
并不是都要限期拆除或者是强制拆除,只有对规划的影响不能消除的,才会被责令限期拆除。对于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大家要注意的是按照当时的规划,当时的法律要求来处理,这是对待历史历史问题没有产权证的一个解决方向和态度。
如果企业当时办过证,但是证件丢失了怎么办?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办理的一些产权手续,在行政管理部门会有登记有备案,可以申请重新补办或者是进行查档,出复印件,然后盖部门的章来弥补。
我们之前曾接待过的企业主当时企业的建筑物是有证的,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土地租赁协议取得的土地,当时企业主的建筑物建成之后,在2003至2006年段期间所在村的周围进行了拆迁,形成了一些建筑垃圾,就在企业合法加工物的周围堆放,因为该企业是经营住宿、餐饮,茶馆等,对经营环境比较注重,企业自费把这些垃圾清理了,但是清理完了以后,还是会有建筑垃圾不断堆放,所以,企业给各部门反映比如国土部门、环保部门等,各个部门给村委会提出意见,该建筑垃圾当事人是出了费用的,但是考虑到一个公平原则,先把这块土地让给企业使用,允许当事人在建筑垃圾清理完之后在该块土地上建设构筑物。
那么这种行为当时的村委会还有几个村代表也是开会同意,但是由于程序的瑕疵没有形成会议记录,只是给当事人出了一个证明,指出垃圾清理完之后,允许当事人使用该地块。原本合法建筑物后边多少面积的土地,也允许该企业建设围墙进行经营活动,处分权归于当事人。但是该份证明文件丢失了,当时村委会盖章了,现在遇到征收,相关部门对该企业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下发了违法占地通知书,限期拆除地上附着物决定书。
企业主申辩指出该土地上建筑物是当时经过村里允许的,相关的证据丢失了,当时开会的村代表,村委会人员,因为时间比较长等种种客观原因造成的一些证据的缺失,确实在法律上是有风险的。
在法律上的风险分两种情况解决,一种情况是比如前面的合法建筑物,因后来的一些行为造成损害之后,通过一些付出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性,这个历史的陈述受法律保护,可以让现在的村民找一些村代表,虽然说在证据效率上比较弱,但是总比没有强,所以这是一种解决方式。
另一种解决方式是法律上的保护。法律上的保护区分合法建筑和无法建筑。按照咱们通常说的就是有证和无证。那么无证建筑也区分是违反规划和简单的合法规划,但是没有证也会有不同的区分对待。那么对于这种虽然是没有证,但是建设是符合规划的,对于这种无证的符合现在这块土地的建设使用规划的,这种也是要给予适当补偿的。
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参照无证的房子给予补偿呢?在具体的补偿方案中会提到对于合法建筑或者历史遗留问题会进行认定和处理。需要经过法定的流程,建筑物是认定为什么状态,怎么处理,给予补偿还是不给补偿,,我是认定为。什么状态,你是怎么处理,给补偿还是不给补偿?要形成一个书面的文字内容。
如果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不认可的,也是可以救济的。不能口头说是违建就是违建,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这种客观情况造成的证据的一些缺失,或者是没有手续、没有证件等情况下,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或者拆迁方要给出相应的答复。
目前最高院的一些判例或者是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关于产权保护指导性的意见都有提到这类的情况。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具体的不同的情况,具体怎么解决要看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分析产生这类情况的客观原因、背景以及实践操作等等,对于历史原因遗留的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等拆迁补偿问题,要结合当时的客观环境,用发展的眼光来解决,并且对这类建筑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
对于违建的认定,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来看,不是所有的没证的建筑物都要拆除,对于符合规划的责令改正,改正不了的,不能对规划影响不能消除的,才责令拆除。在拆迁过程中,以拆违建促进征收、少补偿和不补偿的这种情况要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是什么,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对于案件进行全面的把控和分析,不是仅凭是否有证来区分补偿还是不补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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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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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彤
来源:头条-杨庆律师: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拆迁时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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