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未履行公告程序即实施拆除行为,法院:违法,本溪县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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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未履行公告程序即实施拆除行为,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吕某锋在公路附近建设了两座车库,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吕某锋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吕某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案涉违法建筑拆除,综合执法局又对吕某锋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综合执法局将吕某锋的车库强制拆除。吕某锋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认为综合执法局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遂判决确认其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答辩称:1、其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2、其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行政强制法》规定,需要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给当事人一定期限让其自行拆除。本案中,综合执法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公告程序,应当认定其存在程序违法。《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催告书和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案中,综合执法局将该催告书和行政强制决定书张贴在案涉建筑物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其送达催告书和行政强制决定书的方式违法。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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