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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太坑人了,农民可要擦亮眼睛!,以租代征国家新政策: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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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租代征”太坑人了,农民可要擦亮眼睛!,以租代征的定义“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

以租代征的定义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因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而所谓的“以租代征”实质就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制,规避农地转用和征地依法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缴纳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用农民集体土地搞项目建设的行为。

为什么明知“以租代征”是违法行为,可是却屡禁不止呢?

实行“以租代征”对政府来说不用操心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长远生计等问题,还可以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

实行“以租代征”对用地企业来说没有征地成本高、报批程序繁琐、周期长等问题,签个租地协议就一切OK了,既省时省事又省钱。

实行“以租代征”对农民来说租地既不失地,又不用种地,每年还能领取租金和国家的粮食直补。

“以租代征”表面满足了部分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一时的利益,实际上从长远而言严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威胁国家法治和社会长治久安、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因为某些租地项目的违法而受到牵连。

以租代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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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以租代征”太坑人了,农民可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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