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原则上行政机关要就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案件实行什么原则: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为了建医院,李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的范围。征迁人和李先生就拆迁安置补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双方分歧极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3年2月,某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李先生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李先生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于是,李先生选择以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某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李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李先生的诉讼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
根据修改前的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某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
同时,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某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但是某县人民政府并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法院因此确定其行为违法。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政府行为也要讲究法律和证据,不能任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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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案件中,原则上行政机关要就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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