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圣运第1844起胜案】湖南胜案:以已作出答复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19-12-04 08:47:18
  • 作者:

  • 字体大小

    []

陈女士是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柳子街社区的村民,在村内拥有承包地。2017年9月

委托人:陈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陈女士是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柳子街社区的村民,在村内拥有承包地。2017年9月,陈女士被通过口头告知的方式,得知自己的承包地因“零陵古城路网旭日路建设工程”项目要被征收占用。陈女士对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征收的方式心存疑惑,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为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陈女士向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现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用地预审文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通知等9项文件。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后,陈女士等到的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的答复中,仅答复了征收审批单、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用地预审文件、拆迁安置地形图等5项文件。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圣运律师协助陈女士向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以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已作出答复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本案中,陈女士认为涉及本案的建设项目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合法合理的。而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只对陈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部分公开,对于剩余应进行答复的没有进行答复,也未给出不予答复的理由。这样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应当被视为违法的,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已经答复为由,作出的驳回陈女士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是不合理的,应当被撤销。因此,陈女士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在查明案情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零陵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陈女士申请给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了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