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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63起胜案】浙江胜案:补偿政策没公告就要求拆迁?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1-07 0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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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贺先生等7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宁波市

委托人:贺先生等7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案情回顾
    贺先生等7人是宁波市北仑区郭巨接到华峙村村民,他们位于华峙村的房屋因宁波穿山港铁路工程项目被纳入征迁范围。2018年8月24日,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郭巨街道宁波穿山港铁路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公告中明确了,补偿安置政策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补偿标准按《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费用的通知》文件执行;选择迁建安置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有关规定。但上述的三个文件仅仅出现在拆迁公告中,并没有看到具体文件内容,相关安置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补偿依据也无从得知。贺先生等人认为这样的征迁程序可能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相关的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时,拆迁人应提交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等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如果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政府想证明其作出批复的合法性,应该提供实施细则里的相关文件。但北仓区人民政府一直未提供过这些文件,也无法证明安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因此,针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对郭巨街道宁波穿山港铁路工程项目实施房屋拆迁的批复、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圣运律师协助贺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准仓拆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这一判决为贺先生等人日后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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