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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31胜案】湖南胜案:县公安局面对查处申请不履职,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7-24 10:17:3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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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范先生二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湘阴县公安局案情回顾 范先生2人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圣运第2131胜案】湖南胜案:县公安局面对查处申请不履职,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委托人:范先生二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湘阴县公安局
案情回顾

    范先生2人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合法拥有房屋,因生态公园项目,范先生2人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随即其房屋遭遇了拆除。范先生2人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先协助范先生2人以信函的方式要求湘阴县公安局对其房屋拆除一事立案查办。但湘阴县公安局并未立案查处,圣运律师因此协助范先生2人诉至法院。2019年6月,湘阴县公安局指派派出所民警到达范先生2人家中,告知其经过调查,房屋是政府部门的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为,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查处范围内。随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对外表现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湘阴县公安局对此行政行为没有查处法定职责。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范先生2人的起诉。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县公安局明显未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范先生2人于2018年9月以书面方式向县公安局提起了查处申请,一直至2019年6月,范先生2人提起诉讼后,县公安局才指派工作人员处理其查处申请,这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再有,县公安局面对范先生2人查处申请未出具任何书面处理结果,这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县公安局在未查清案件事实,没有对范先生2人申请的实际情况以及涉诉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形式化的口头答复,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合理,不妥当的。综上,圣运律师经过充分准备,协助范先生2人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县公安局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确认湘阴县公安局对范先生2人的报案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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