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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46胜案】河北胜案:土地被腾退,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7-29 14: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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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刘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北海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情

委托人:刘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河北海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刘女士是河北省威县洺州镇的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了土地。2018年12月,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突然来非法腾退了刘女士的土地,让刘女士十分气愤,合法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的她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在启动阶段性的程序过后,协助刘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腾退其合法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以“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为由,认定刘女士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是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因此在裁定中驳回了刘女士的起诉。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刘女士提起的本案诉讼与本案其他三人提起的诉讼对权利损害的主张有所不同,一审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查明本案事实确实与本案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事实一致,可以依照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和理由予以处理。如果查明两岸的事实不一致,应当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同时,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只对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直接就此剥夺其诉权。本案中,刘女士与其他本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损害主张也有所不同,案件事实情况也有所差异,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就这样笼统地被驳回,这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圣运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后,协助刘女士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其就此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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