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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19起胜案】湖南胜案:超越职权答复不予以安置补偿?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3-19 18: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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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林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林先生为株洲市云龙示

委托人:林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林先生为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太平桥村实竹冲组村民,因“云龙医院”项目,林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被征收拆除。失去固定居所的林先生本该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但林先生却一直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安置补偿。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综合案件情况,于2019年8月19日,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其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依法对林先生进行合法公平的安置补偿。在2019年9月2日,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向林先生作出的《回复》中,表示林先生要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仅如此,林先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应予以补偿。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本案中,曾是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主体也应是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林先生的是否应进行安置补偿、该如何进行安置补偿也应属于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法定职责。区管理委员会是不具有相关法定职责的,现在区管委会超越法定职权对林先生作出不予补偿的回复,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林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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