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河北省某村经营水泵厂。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建设高速公路
【委托人】: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镇政府
【案号(2018)冀0281行初25号】
【案情回顾】
陈先生在河北省某村经营水泵厂。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建设高速公路,陈先生经营的水泵厂被纳入征地范围。2017年,市规划建设局函告镇政府陈先生经营的水泵厂无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依据函告,镇政府对陈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并在陈先生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实施了拆除。
陈先生不服拆除行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拆除行为。眼见房屋被拆,通过复议又无法争取合法权益,陈先生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认真研究了案情,迅速制定了办案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出庭。圣运律师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拆除。在本案中,镇政府在未保障陈先生相关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于期限届满第二天就拆除了房屋,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认为此次拆除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顺利建设,不具有撤销可能性,于是判决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