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p1 {margin: 0 0px 0 0px 0 0px 0 0px; -webkit-hyphens: auto; font: 17 0px Times; color: 3f3e3f; -webkit-text-stroke
【委托人】:张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上诉人】:街道办、公安分局
【案情回顾】
张女士是甘肃某村村民,在村内承包土地若干亩。2016年8月10日,张女士的土地被不明身份人员没有合法手续占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也被没有合法手续毁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指派团队专业律师负责具体执行。
为了确定实施毁坏行为的主体,圣运律师协助张女士于2017年7月19日向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查处申请书,但迟迟未获回复。2017年9月22日,圣运律师协助张女士起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张女士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是由市政府牵头街道办、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进而拆除的。
明确了拆除行为主体后,圣运律师协助张女士起诉街道办与公安分局,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便是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张女士自2016年8月10日就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于2018年2月9日提起了行政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提起诉讼之前存在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况,因此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起诉。
圣运律师认为,张女士虽然在2016年8月10日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却不知道实施主体,是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的。且本案情况与司法解释的表述不一致,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起诉时效应当自2017年10月19日张女士知道拆除行为主体之日起起算,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指令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因在二审中查明公安分局只是维持秩序,并未参与到拆除当中,驳回张女士对公安分局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