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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05起胜案】河南胜案:环保局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3-07 18: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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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孙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方城县环境保护局案情回顾 孙先生2009年在方城县148法

委托人:孙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方城县环境保护局

案情回顾
    孙先生2009年在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见证下与他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协议,取得了位于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206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购买了地上的房产及其他附属物。因方城县广安路(原南环路)东段区域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孙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在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孙先生的厂房及附属物被拆除。这样的征收方式严重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孙先生向方城县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书面公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但方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0月15日签收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作出任何答复,也未表示延长答复期限。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方城县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孙先生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依法根据其所查实的情况向孙先生作出相应答复。但实际上自签收后,方城县环境保护局未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也未通知延期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孙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方城县环境保护局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依法对孙先生的信息公开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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