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周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回顾周先生在温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回顾
周先生在温州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今年2月周先生的房屋被张贴了《限期鉴定通知书》,告知周先生其房屋已经被委托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周先生心生疑惑,其房屋一直安全使用并未出现《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周先生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周先生提起了复议程序。在复议过程中,县住建局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属于行政指导,不带有行政强制要求及法律后果,因此对周先生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鉴定行为主要是为了响应县政府的通知,为了尽到安全监督的义务,因此驳回了周先生的复议请求。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在本案中,县住建局向周先生发送的限期鉴定通知书,要求周先生在限定期限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告知周先生如逾期未委托的,将对其依法查处,显然是对周先生设置了义务及要承担的不利后果。但住建局认为周先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除了提交涉案房屋的外观照片外,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实,要求周先生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显然不足。因此,其作出的《限期鉴定通知书》应当被撤销。
复议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复议机关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县住建局作出的《限期鉴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