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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272胜案】吉林胜案: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12-09 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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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达成补偿协议,也拿不出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就把人房子给拆除了。拆除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还在场。之后,拆迁户诉至法院。法庭上,

委托人:郑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某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郑先生在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地有合法的承包地及宅基地,因拟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郑先生并未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得到满意的安置补偿结果,因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遭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律师的协助下,郑先生的争取合法权益进程有效的推进,律师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持怀疑态度,因此协助郑先生向长春某区管理委员会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收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两证、用地预审文件等。但区管委会明显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其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也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郑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再有,虽然郑先生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区管委会就相同事项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但该行为不应直接被视为重复处理,即便构成重复处理,也应当告知郑先生而不是不予理会。

诉讼结果

  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这对郑先生后续的争取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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