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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77起胜案】山东胜案:区公安局对查处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1-22 10: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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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泰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案情回顾 泰先生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

委托人:泰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

案情回顾
    泰先生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分别承包用于种植绿化树的口粮田5.685亩、用于种植蔬菜的口粮田5.06亩。2011年旧镇社区预征部分群众菜地,用于泰安市“龙腾商混混泥土公司”的商业开发建设。但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泰先生无法与村委会达成补偿协议。在土地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多年来,村委会多次在泰先生的合法承包的土地上挖沙、挖树、挖坑,树木不仅遭到了严重破坏,还严重扰乱了泰先生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了泰先生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并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因此,泰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泰先生于2019年2月21日向区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区公安局依法查处泰先生承包土地上的树木遭不法分子破坏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但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一直未对泰先生的查处申请进行处理和回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在本案中,区公安局称在受理了泰先生的报案后,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但其最终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也未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区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被视为不全面履行行政查处职责。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泰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泰先生的报案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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