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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61起胜案】青海胜诉案例:砖瓦厂厂房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1-05 18: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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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砖瓦厂于1989年9月24日成立,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

委托人:海东砖瓦厂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海东砖瓦厂于1989年9月24日成立,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也是许可经营项目。2014年4月,为了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第二批“城市禁粘(限粘)、县城禁实”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从2014年起海东市乐都区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制品。因此在2017年6月16日,海东市乐都区国土局、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向辖区内各粘土矿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017年6月25日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行为,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自行拆除关停。如果原手续齐全并安装了环保除尘设施但未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企业,需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在未办理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依法拆除并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2017年7月3日,乐都区政府授权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向海东砖瓦厂下发了《停产整改建议书》,要求该厂从即日起停产整改。8月15日之前,因海东砖瓦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乐都区政府便授权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13个部门给海东砖瓦厂下发了《告知书》,限期于2017年8月16日八点半前所有人员撤离厂区,若有不执行者一律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因海东砖瓦厂在限定时间内未能自行拆除撤离,8月16日当日,乐都区政府工业和商务局等11个政府部门联合组织人员拆除了海东砖瓦厂的所有砖厂及其他建筑。在这样的情况下,海东砖瓦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争取合法权益,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海东砖瓦厂以“依法确认乐都区政府拆除厂房等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海东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海东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中,维持了乐都区政府的拆除行为。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海东砖瓦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想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
    在一审诉讼结果中,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拆除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海东砖瓦厂的诉讼请求。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在本案中,乐都区政府在拆除砖瓦厂厂房前,并未依法履行催告的义务,即便可以将海东市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等六部门于2017年6月16日下发的《通知》视为带有催告性质的《催告书》,《通知》中也并未载明海东砖瓦厂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乐都区政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充分听取了材料加工厂的陈述、申辩并进行记录与复核。不仅如此,其2017年8月15日作出《告知书》,次日就实施拆除的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乐都区政府的拆除行为应当被视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海东砖瓦厂向二审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6日组织有关单位对海东砖瓦厂厂房等建筑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也撤销了海东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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