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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798起胜案】云南拆迁胜案:二审赔偿是一审的60余倍,圣运律师助当事人上诉成功

  • 发布时间:

    2019-11-12 1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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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于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云南省蒙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南省蒙自市某镇人民

委托人: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云南省蒙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南省蒙自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于先生在蒙自市拥有的一套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因在2005年建造房屋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送达于先生,并于2016年将其房屋拆除。于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于先生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盖的部分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对于先生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的请求都不予支持。对于合法的部分房屋应予赔偿,但鉴于合法部分的房屋价值无评估认定,故不予处理。

    圣运律师认为,于先生的建房时间为200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城乡规划法》仅仅适用于2008年以后的新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于先生的房屋拆旧建新时虽然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但他持有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且涉案房屋确实位于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因此对于先生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应既要参照片区改建项目的相关补偿规定,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应当包括被违法拆除的房屋及因违法拆除而导致的物品损失。因此,于先生的正当合法合理赔偿请求不应被忽视。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原行政判决,并判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镇人民政府共同赔偿于先生因房屋被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结果是一审判决赔偿的60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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