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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29起胜案】山东胜案:驾校突然被河务局责令限期拆除?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3-30 1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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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德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德城河务局案情回

委托人:德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德城河务局

案情回顾
    德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依法租赁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路减河桥北东岩河堤内国有划拨土地非耕地200亩,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一直合法进行驾校经营。2019年4月,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德城河务局向该驾校送达了《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拆除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减河桥北东岩河堤内的驾校训练场地,逾期不拆则进行拆除。驾校的负责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的运营,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装。本案中的驾校也确实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但是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
 
    本案中,河务局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从法定期限,但事实上其于2015对驾校进行调查过后,一直至2019年才作出通知,并不符合60日内办结的期限。不仅如此,河务局在作出行政执法文书时也没有载明被通知人这一基本要素,也没有相关的送达回证,并不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再有,其在作出涉案通知书之前并未听取驾校负责人的陈述及申辩,自2015年调查过后也一直并未进行询问、取证等环节,这也是严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德城河务局作出《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政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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