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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强拆而无法证明价值,最高明确:可参照相邻被征收人

  • 发布时间:

    2024-01-22 1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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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很难有所准备,因而很容易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处于劣势。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行赔申242号裁判案例中明确,可参考相邻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今天,圣运征地律师就借助该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房屋被强拆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很难有所准备,因而很容易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处于劣势。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行赔申242号裁判案例中明确,可参考相邻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今天,圣运征地律师就借助该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房屋被强拆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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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的杜先生在当地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杜先生向县建设局提出房屋翻建申请,经批准后,杜先生便开始翻建房屋。因县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杜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杜先生便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后县政府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于对其中的补偿内容不服,杜先生遂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县政府依然组织相关部门对杜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指出,县政府对杜先生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杜先生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杜先生房屋的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同,而杜先生的邻居章先生是根据实测面积进行补偿的,故根据公平原则对杜先生的房屋应按照实测面积进行赔偿。对于该结果,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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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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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辩称,杜先生的房屋与章先生的房屋存在很大差别,不应按照章先生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对此,最高院指出,因本案涉及征收,杜先生被拆除的房屋与邻居章先生被征收的房屋东西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原审法院参照章先生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综合确定杜先生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并无不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县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因杜先生的房屋已经灭失,且县政府未提供对杜先生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证据,一审判决参照章先生的二层住宅的补偿标准和县商品房成交均价等因素,结合杜先生房屋与章先生房屋之间的差异及杜先生房屋楼层之间的差异,酌定杜先生房屋一层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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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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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拆赔偿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因房屋被损毁,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呢?北京圣运律师就结合上述案例为大家解读。

 

首先,最高法在上述判决中明确,以相邻房屋作为参考。在被征收人房屋已经因强拆灭失,且行政机关无法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与被拆除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法院判决中指出,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由拆除部门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很大的差别,不仅仅是诉讼主体的差别,还在于举证责任的差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举证,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在被征收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也需承担一定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本案中,因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杜先生无法举证的,应当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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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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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赔偿官司中,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得知邻居获得的补偿:一是征收部门应当将本片区的征收情况进行公示公开,二则根据补偿方案给出的标准进行推算。三是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圣运征地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大家公布片区内的征收补偿情况,大家可留存相关资料,作为我们申请安置补偿或者赔偿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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