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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案例最新(房屋强拆案例最新视频)

  • 发布时间:

    2024-10-08 17:00:4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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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收集下这两年违法拆迁的案例?#

□袁桂芳诉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重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雕刻工艺厂、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张勇与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伟玲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苏稼琴等7人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诉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案□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何寿兰诉武义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事宜裁决行政争议上诉案□石继源诉浦江县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争议上诉案□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为案□袁桂芳与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胡明德与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侵权纠纷案□李如木诉李秋明、李寿明、李明芳拆迁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汤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单荣贵与高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王洪不服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案□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上诉案□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赵一飞诉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周旭铭诉讼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付殿燕诉沈阳同联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肖荣光诉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刘嗣钰等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上诉案□孙和平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附带行政赔偿案□王洪诉大丰市人民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案□李庆龙诉宿迁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陈携顺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最高院对拆迁案件有没有做过司法解释?#

没有司法解释 但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执行意见 百度 高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即可

#房屋共有人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拆除房屋该怎么定罪#

案例回放:吴某与刘某是夫妻,2009年双方共同出资在苏州购买一套房产,之后吴某到外地工作,2011年吴某回家,刘某称自己已经将双方所购的房屋出卖给曾某,并交付给曹某实际居住一年有余。吴某认为此房是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曹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合同应属无效。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受让人已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本案中,刘某未经共有人吴某知悉并许可,且也没有得到吴某的事后追认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曹某,侵犯了吴某的共有权。加之该房屋未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和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犯了房屋共有权人吴某的权益,合同应属无效,且曹某应当返还房屋。因此,若房屋系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务必要求卖方出示夫妻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以避免自己受到损失。分享

#给的拆迁费太少,在我们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出房屋,房子没了,钱也没得到,我们该怎么办?#

房屋如果是你们的,开发商应该与你们协商,达成协议才能拆除。如果是你们租的房屋,那么,出租人如果能和你们协商终止租赁协议,拆迁就与你们没有关系了。如果不能协商终止协议,开发商应该做对出租人的房屋做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继续由你们承租使用。你说没有任何手续就把房屋拆除就侵犯了你们的权益。你们可以起诉。

#遇到强拆的情况,该求助于什么部门?#

强拆犯法!可以起诉拆迁方!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拆迁纠纷一般往哪个部门反映合适#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何解决拆迁纠纷#

房屋拆迁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本来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又卖给第三人,此时,拆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当购房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二)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者的权利。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一是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二是购房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企业租赁的厂房拆迁时如何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一、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济手段。《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与住宅房屋拆迁相比,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因为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有更多的拆迁关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关系主体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些房屋是租赁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则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有企业拆迁以及国有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拆迁,因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等各种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出现,使得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楚,拆迁获得补偿款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由此,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常言道,破家值万贯,对企业资产设备的核查应当是一个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为后来的评估做好准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现有设备清单指企业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设备价格、规格、数量、使用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的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实际用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证明本企业内共有多少在职员工,劳动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实劳动情形的,建议应尽快补充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

#宅基地 拆迁 纠纷案例#

村里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签的是你的父亲,那么着栋房子就是你父亲的,与奶奶共同居住过的已分家子女,他们除非有明确直接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你奶奶的,否则,他们无权要求得到部分房屋补偿款。另外,如果你父母负担了对你奶奶的全部赡养义务,房子应属于你父母的。

#法院对补偿决定后强制执行案例#

是指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即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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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房屋强拆案例最新,房屋强拆案例最新消息

投稿:湛诗璇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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