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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案件最新(苏州拆迁案件最新进展)

  • 发布时间:

    2024-10-25 15:01:0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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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案件最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苏州拆迁案件最新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苏州拆迁案件最新情况●苏州拆迁案件最新进展●苏州拆迁血案。

苏州拆迁案件最新(苏州拆迁案件最新进展)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随着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拆迁工作力度的加大,政府在园区建造了相当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在近两年苏州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的带动下,在园区的大量拆迁安置房也开始流入二手市场。这些产权手续不齐全,买卖程序不正规的二手房源,成为房地产市场上引发矛盾和纠纷的新因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4月至8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00多件,其中因拆迁安置房买卖引起的纠纷达40多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0%。

园区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

拆迁安置房大量涌入园区房屋买卖市场,对园区二手房源形成冲击。由于拆迁安置房价格较低,与园区开发的商品房有较大的价格优势,形成了园区房屋买卖的另一种竞争。众多的房源使买房者难以辨认,一些两证手续不全,产权不明,甚至虚假房源信息成为房屋买卖纠纷隐患。

拆迁安置房往往通过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场,造成买卖纠纷的发生。有的被拆迁户通过报纸、网络以个人名义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许多购房者为了省去房屋买卖中介费用,常常冒险进行此类房屋买卖,在没有相关房产中介机构的参与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随着园区房价的节节攀升,拆迁安置房的价值也水涨船高,房屋买卖从双方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到合同履行完毕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产权、两证不全的房屋买卖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而这段时间内房屋的价格也涨了几成,甚至翻番。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卖房者违约,一房多卖,甚至卖而不给,买房者既付出了精力,花费了金钱,最终也得不到房屋,无奈只能诉诸于法院。

目前,园区法院受理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的特点渐渐明朗。一是部分转让人不同意按合同履行合同。二是不讲诚信,任意毁约引起纠纷。三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

办案法官结合实际,对于预防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提出这样的建议:规范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时对于被安置人应当在协议书上明确,在产权登记时对于共有人应当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以便买受人在买房时能及时发现拆迁安置协议或产权证上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存在,也可要求其他共有人一并作为出让人在合同上签字,以避免出让人有借口毁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明确房屋所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在处分时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方不得擅自代表对方作出处分。对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或擅自处分人事后取得该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否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搞清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要求有其他共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出具同意出让房屋的书面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效力。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合同的效力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于有效合同,坚决维护其效力;对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买受人的损失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对于买受人善意、有偿并已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则依法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进行赔偿。但对此类买受人的保护,必须是实际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即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苏州回迁房拆迁请律师要多少钱#

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1)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1500-8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4.8-6.4%

>10万元,≤50万元4-4.8%

>50万元,≤100万元3.2-4%

>100万元,≤500万元2.4-3.2%

>500万元,≤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1亿元0.8-1.6%

>1亿元0.5-1%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一、重庆垫江县找律师诉讼费用多少钱,诉讼收费标准参考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的方式。同一委托事项只能采取一种收费方式。

(五)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应当酌减收费。

二、常州案件委托律师如何收费,诉讼收费标准参考

(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1)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1500-8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4.8-6.4%

>10万元,≤50万元4-4.8%

>50万元,≤100万元3.2-4%

>100万元,≤500万元2.4-3.2%

>500万元,≤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1亿元0.8-1.6%

>1亿元0.5-1%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100-2000元/小时。

#房屋拆迁未获赔偿怎么办#

房屋被列为动迁范围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该在约定的日期前搬离房屋。但是,被拆迁人王某在动迁房屋被铲除之后,却声称他根本没有搬过家,也没有交付过房屋,而动迁公司在铲除房屋过程中...

房屋被列为动迁范围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该在约定的日期前搬离房屋。但是,被拆迁人王某在动迁房屋被铲除之后,却声称他根本没有搬过家,也没有交付过房屋,而动迁公司在铲除房屋过程中毁坏了他的电脑,由此将动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空房接管单被指伪造

原审法院认定,位于北苏州路某弄某号系租赁户名为王某父亲的公有房屋,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后该房屋列入动迁范围,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是动迁实施单位。庭审中,闸北动拆迁公司提供由该公司作为拆迁代理人在2007年9月27日与王某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称按照协议的约定,王某应在签订协议后的7日内,即2007年10月4日前搬离被拆房屋。

然而,王某称该补偿安置协议中虽系本人签名,但其签署的是一份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闸北动拆迁公司另外又提供户主签名一栏为“王某”的空房接管单,称王某已经于2007年10月2日搬出北苏州路房屋,双方在当月10日签署空房接管单,王某已经搬走了房屋内的全部财产。

王某则称,该空房接管单中的“王某”并非本人签名,且接管单中的房屋部位并非王某居住的场所,接管单系闸北动拆迁公司伪造。今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闸北动拆迁公司当庭口头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司法鉴定查明真相

原审审理中,应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签名字迹是否王某所写作出鉴定。2010年4月2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上落款“户主签名”处留有的“王某”签名字迹是王某所写。

王某则认为鉴定机构属营利性质,不排除该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作出相反结论,且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因此申请复核鉴定。法院在向复核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王某予以配合鉴定时,王某表示因无力支付鉴定费,加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空房接管单系伪造,不再申请复核鉴定。原审法院认为,空房接管单是被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交接被拆房屋的重要凭证。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明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供对比材料也经双方一致确认无误,王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也不再申请复核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北苏州路房屋作为一户租赁房屋,未进行分户,故空房接管单中记载该户房屋所有租赁部位作为包括王某在内的该房屋拆迁户搬离财产的位置,并无不合理之处。而在王某于2007年10月2日搬离房屋后,王某与闸北动拆迁公司在当月10日交接房屋,也符合一般常理。综上,法院认定并无证据证明闸北动拆迁公司实施了损害王某财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终审判决被拆迁人败诉 王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将空房接管单作为定案证据没有依据,他没有搬过家,也没有在搬离被拆房内的财产后向闸北动拆迁公司交付过房屋,闸北动拆迁公司非法铲除上诉人没有移交、正常居住、有财产的房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认为,闸北动拆迁公司与王某签署空房接管单后拆除了系争房屋,因王某认为该房屋内电脑配件等财物遭损坏,据此上诉要求闸北动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根据王某陈述,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财物遭到闸北动拆迁公司侵害,但该陈述内容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且原审中关于空房接管单的真实性已经司法鉴定予以确认,虽然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但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印证。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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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品房拆迁赔偿方案#

一、商品房拆迁怎么赔

1、商品房拆迁应当赔偿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及搬迁费、困难补助及奖励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以及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等补偿费。

#苏州拆迁补偿律师收费多少?#

一、苏州拆迁补偿律师收费多少?

苏州拆迁补偿律师收费可能为2500元到10000元,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每小时200元到2500元。

2、拆迁案件不涉及财产律师费2500元到10000元

3、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收取律师费

小于等于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6-7%

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5-6%

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4-5%

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500万元3-4%

大于5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2-3%

大于1000万元小于等于1亿元1-2%

大于1亿元0.5-1%

二、拆迁补偿金在什么时候发放?

1、拆迁补偿金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发放。

拆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具体的发放日期,可以通过查看拆迁补偿协议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拆迁纠纷不管是发生在苏州,还是发生在其他的地区,都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纠纷。当然,即使拆迁纠纷还没有发生,被拆迁人也可以向律师咨询自己大概可以获得多少补偿金。根据规定,不管是仅咨询、还是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拆迁纠纷,一般都需要支付律师费。

#拆迁安置纠纷#

同住人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安置.如果安置协议未对其进行安置,则法院会支持她的部份诉求的.

#拆迁合同纠纷#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被拆迁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在拆迁事务中,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过协商,就拆迁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一、动迁纠纷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城市拆迁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如何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必须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于裁决内容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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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苏州拆迁案件最新,苏州拆迁案件最新消息

投稿:祁安怡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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