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里作出拆迁决定,搬迁和拆迁的镇政府有权力吗,镇政府在搬迁和拆迁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但这些权力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的。具体来说:一、搬迁和拆迁的镇政府权力概述镇政府在搬迁和拆迁过程中,主要承担的是执行和实施上级政府决策的职责。然而,镇
镇政府在搬迁和拆迁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但这些权力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的。具体来说:
一、搬迁和拆迁的镇政府权力概述
镇政府在搬迁和拆迁过程中,主要承担的是执行和实施上级政府决策的职责。然而,镇政府并没有独立的征收土地或强制拆除的权力。这些权力依法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镇政府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上级政府开展搬迁和拆迁的相关工作。
二、镇政府在搬迁和拆迁中的具体职责
协助实施征收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镇政府可以在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镇政府还需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协助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登记,并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顺利实施。
执行强制拆除(仅限于违法建筑):
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镇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进行拆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权力仅限于违法建筑,并不适用于合法建筑的拆迁。合法建筑的拆迁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安置等。
三、镇政府权力的限制与约束
镇政府在搬迁和拆迁活动中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镇政府还应当充分保障被搬迁或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搬迁和拆迁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镇政府是没有权征收土地的,这是由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的政府才有征收权,而从行政区划上来说,县时镇的上一级。虽然镇、乡级的政府没有征收权,但是可以征用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拆迁办隶属于建设局,是建设局的直属机构。是一种临时的特设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除特定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房屋强拆。特定情况下,对于违法建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相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然而,乡镇政府没有权力强制拆除房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因此,如果乡镇政府擅自对长期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迁,将面临越权行为的风险,并可能面临行政赔偿的要求。
法律分析
1、除以下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2、镇政府没有权强制拆除房屋。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拓展延伸
镇政府的权力范围: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据和限制
镇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但这一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规范。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镇政府可以在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安全隐患等合法理由下,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然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程序正义、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例如,必须提前通知居民、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等。因此,镇政府的权力范围在拆除房屋方面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分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乡镇政府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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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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