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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企业应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选择评估公司。可以由拆迁人推举估价机构,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同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还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
企业拆迁需要注意的陷阱有:夸大政策作用,模糊薪酬标准。其实,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等于违法。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在拆迁补偿政策上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完全按照政策执行企业拆迁标准和补偿金额是不可能的。以协商的名义,摸清被拆迁人的底线,制定拆迁策略。企业面对拆迁,不要贸然报价,要确定对方的真实意图。部分拆迁资金将转为奖励,促进拆迁。
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拆迁公司是负责拆迁补偿谈判,办理拆迁手续的公司,房屋拆迁公司是以动迁人员,公司按拆迁项目工程金额大小来收取费用。说白了就是只是政府安排来安置拆迁户的第三方公司。人员安置,搬家,赔偿工作;
(2)拆除公司是在签完拆迁协议后负责将房子拆除的公司。拆除公司是以房屋拆除为主业。拆除后回收旧材料和收取拆除工程费赢利的公司。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有国家相关的特级资质,有安全许可证等,是建筑行业专业承包公司。
2、性质不同。
(1)拆迁公司是咨询服务公司隶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或政府机构拆迁办,负责开发前期的所有工作。拆迁公司的性质实际上已经不属公司性质了,它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现在通常取名叫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房屋征收中为政府的征收部门做具体工作,工作内容一般有征收调查,征求意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作为第三方见证、代理洽谈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人员和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部门按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发一些费用维持人员工资和日常开销;
(2)拆除公司是施工企业,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拆除公司主要负责建筑物的拆除、清理工作,需要有建筑资质或专业拆除资质。在房屋征收中拆除公司是政府征收发包招标的中标单位,拆除公司与被征收人没有业务关系。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
(1)国家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2)代理人代管。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私人企业拆迁了员工有补偿。如果员工不想跟随企业搬迁,则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因为客观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员工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够一年就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没有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但是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房屋拆迁公司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拆迁公司不是企业。拆迁公司的性质是不属于公司的性质,它是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是在民政部门已经登记的社团组织,目前一般称为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为政府的征收部门做实际的工作。工作人员和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部门会按照实际的工作量的多少发放费用以维持员工的工资和日常花销。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公司并不是政府部门,而是政府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了事的可以找房屋征收部门维权。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拆迁前拆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形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形是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则需进行裁决。
4、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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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苏州拆迁公司哪家好点的,苏州拆迁公司哪家好点的
投稿:郝皓一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