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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注册公司的详细步骤如下:
1、准备多个公司名称备选;
2、确认公司的注册地址信息、投资人信息、经营范围;
3、在线提交公司名称预申请并等待审核通过;
4、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5、领取营业执照;
6、刻制公司印章;
7、开设公司银行账户;
8、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注册公司的基本流程:
1、确定公司名称: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并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2、确定经营范围:根据公司的业务内容,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
3、确定注册资本: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形式;
4、确定股东信息:明确公司的股东身份、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5、准备必要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注册地址证明等;
6、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文件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7、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8、刻制公章:根据需要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等;
9、开设银行账户: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到银行开设公司账户;
10、税务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了解税务相关规定;
11、申请发票:根据业务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的资格;
12、社保登记:到社保部门进行社保账户的开设和登记。
以上步骤是注册公司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要求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苏州注册公司的流程包括备选公司名称、确认注册信息、在线提交名称预申请、递交工商局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等八个主要步骤,每一步都是注册公司不可或缺的环节。
苏州注册公司的详细步骤包括准备公司名称、确认信息、提交申请、领取执照、刻章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注册流程包括确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准备文件、提交材料、领执照、刻章开户、税务登记、申请发票、社保登记。
1、建立人员进出机制。建立一线拆迁临聘人员招聘、淘汰的管理办法,严格招聘标准条件要求,保证他们具备相应的素质能力,同时淘汰不合格人员,逐步减少临聘人员比例,增加正式干部职工比例。
2、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一线拆迁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
3、明确岗位职责。明确临聘人员不得担负廉政风险重点岗位,如拆迁部长、分管内审的拆迁副部长、调查组长、审核组长等。
4、加强后勤保障。根据岗位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适当增加临聘人员工资补助或奖励标准,创造栓心留人的环境条件。
5、开展培训教育。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业务培训;通过以案释纪等方式对拆迁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建立重点岗位任前、任中廉政谈话制度;开展拆迁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电话回访、问卷调查测评等。如县纪委针对近两年来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的案件,分别到发案单位通报案情、讲解党纪国法、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反响热烈、效果很好。
一、征地拆迁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系列案件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全面调研查找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就如何科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完善预防腐败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用地的行为。
用地手续不全、未批先征、未批先建是征地拆迁领域贪污腐败问题的重要土壤和根源。所以各级政府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拆迁工作,坚持三公告一登记制度,无项目用地手续不启动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不拆迁、非货币安置区安置地未落实不拆迁规定,必须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经审批之后再启动拆迁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体制机制。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归口管理,统一由国土局、征地办承担法律主体及实施主体责任,而由相关镇、街道、暮云经开区、重点工程局、项目指挥部等单位承担协调责任,这些单位不再承担相关主体责任,不再自行组织征地拆迁工作。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严格查究问责制度、责任包干制度等督促这些单位切实履行好拆迁协调等职能职责。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行为。
1、规范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制定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所有征地拆迁安置档案作为永久保管档案负责保管(镇、街道、工业园留存档案复印件备查,用于处理信访、历史遗留问题等),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探索建立电子档案,严格规范保管。
2、严格公示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严格实行阳光拆迁,将村组集体设施补偿明细公示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畴严格规范管理,同时明确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工作,保证拆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所在村组拆迁户的入户调查的数据资料、影像资料、补偿金额及明细尤其是村组集体设施补偿明细、增补补偿部分等情况,必须按程序及时、全面、准确公示到项目所在地村组,全面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3、落实安置工作。加快非货币安置区安置地的落实,加快限价房建设,加强拆迁户转户、社保医保等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与拆迁工作同步进行。
二、拆迁货币补偿如何结算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其计算方式如下: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166号
原告江苏春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梅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健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惠明,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旭明,江苏春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美国联宏通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英格利伍德市南艾斯思大道317号105室(317S.ISISAVE#105INGLEWOOD,CA90301)。
法定代表人郑瑞荣[RueyRongCheng(又名RaymondCheng)],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春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国联宏通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4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0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江苏春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该行为应视为放弃了诉讼的权利,依法可按原告自行撤回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769.3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
3,38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海
代理审判员 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谢振衔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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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1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2%。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二、离婚律师费用和哪些因素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耗费时长。
2、事件的难易程度。
3、事件所需律师的人数和能力。
4、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要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信誉和工作能力。
7、案件所需的其他支出。
三、离婚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1)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1500-8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4.8-6.4%
>10万元,≤50万元4-4.8%
>50万元,≤100万元3.2-4%
>100万元,≤500万元2.4-3.2%
>500万元,≤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1亿元0.8-1.6%
>1亿元0.5-1%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一、重庆垫江县找律师诉讼费用多少钱,诉讼收费标准参考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的方式。同一委托事项只能采取一种收费方式。
(五)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应当酌减收费。
二、常州案件委托律师如何收费,诉讼收费标准参考
(一)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1)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1500-8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4.8-6.4%
>10万元,≤50万元4-4.8%
>50万元,≤100万元3.2-4%
>100万元,≤500万元2.4-3.2%
>500万元,≤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1亿元0.8-1.6%
>1亿元0.5-1%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100-2000元/小时。
可以交易的,但是能不能过户要看当地的政策,对方的户口没有迁走,你不可以迁入的。
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一般是以市场价为标准。拆迁协议的补偿会与被征收人协商处理,最终确定。并且,每户的补偿情况也会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2.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
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
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3.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2种:
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
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4.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x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房屋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每平方几百元的价格来进行不同的补偿,房屋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标准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是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的价值可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房屋拆迁赔偿款迟迟不给怎么办?
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拆迁赔偿款一般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随着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拆迁工作力度的加大,政府在园区建造了相当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在近两年苏州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的带动下,在园区的大量拆迁安置房也开始流入二手市场。这些产权手续不齐全,买卖程序不正规的二手房源,成为房地产市场上引发矛盾和纠纷的新因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4月至8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00多件,其中因拆迁安置房买卖引起的纠纷达40多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0%。
园区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
拆迁安置房大量涌入园区房屋买卖市场,对园区二手房源形成冲击。由于拆迁安置房价格较低,与园区开发的商品房有较大的价格优势,形成了园区房屋买卖的另一种竞争。众多的房源使买房者难以辨认,一些两证手续不全,产权不明,甚至虚假房源信息成为房屋买卖纠纷隐患。
拆迁安置房往往通过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场,造成买卖纠纷的发生。有的被拆迁户通过报纸、网络以个人名义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许多购房者为了省去房屋买卖中介费用,常常冒险进行此类房屋买卖,在没有相关房产中介机构的参与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随着园区房价的节节攀升,拆迁安置房的价值也水涨船高,房屋买卖从双方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到合同履行完毕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产权、两证不全的房屋买卖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而这段时间内房屋的价格也涨了几成,甚至翻番。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卖房者违约,一房多卖,甚至卖而不给,买房者既付出了精力,花费了金钱,最终也得不到房屋,无奈只能诉诸于法院。
目前,园区法院受理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的特点渐渐明朗。一是部分转让人不同意按合同履行合同。二是不讲诚信,任意毁约引起纠纷。三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
办案法官结合实际,对于预防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提出这样的建议:规范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时对于被安置人应当在协议书上明确,在产权登记时对于共有人应当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以便买受人在买房时能及时发现拆迁安置协议或产权证上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存在,也可要求其他共有人一并作为出让人在合同上签字,以避免出让人有借口毁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明确房屋所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在处分时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方不得擅自代表对方作出处分。对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或擅自处分人事后取得该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否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搞清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要求有其他共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出具同意出让房屋的书面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效力。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合同的效力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于有效合同,坚决维护其效力;对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买受人的损失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对于买受人善意、有偿并已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则依法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进行赔偿。但对此类买受人的保护,必须是实际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即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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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苏州拆迁公司有几家分公司招聘,苏州拆迁公司有几家分公司招聘信息
投稿:安依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