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能否转移物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应包括调解书,就物权变动事项所作的调解,尚无与判决同一的形成力,因此,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因此,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不能影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双方均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应包括调解书,就物权变动事项所作的调解,尚无与判决同一的形成力,因此,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因此,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不能影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中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指能够引起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如此,则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要表达的意思应当是:那些能够引起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法律文书,在该法律文书生效时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确认之诉是确认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所以,因确认之诉产生的法律文书本身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其次,调解书是依据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形成的,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是以法院的名义予以确认而已,调解结果的任意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物权变动领域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确定力。物权变动依其原因,可分为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和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多变性,且难以被外界所知晓,为保护交易安全,故需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如具有形成力的法院裁判文书,本身就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自生效就具有确定力和公示性,因此无需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由于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的产物,类似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项新的契约,因此,依据调解书引发的物权变动也应遵循公示公信原则。最后,将调解书列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范围,还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调解书的物权变动效力实现损害第三人债权的目的,或借此掩盖真实的交易活动实现避税的目的。以本案为例,被告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之后与第三人达成一个确认房屋非其所有的调解书,就难以排除是在利用法律规定达到不履行拆迁协议的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为确定。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上的约束力、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方不履行协议,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除非通过再审,否则不得对诉讼调解的效力提出质疑,即赋予诉讼调解以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效力。除非调解书内容违法或者具有欺诈、胁迫、强制情形而违反自愿原则的,否则当事人只能与错误判决的救济方式一样申请再审,而没有规定再审之外的其他救济途径,这即是认可了调解书非经再审不得推翻的效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形成力时,可以导致物权变动。其主要理由在于,调解书虽然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但调解书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具有与判决、裁决同等的效力,应当同等适用判决、裁决同等的效力、应当同等适用判决导致物权变动的物权变动规则。
一、法院的调解书能否撤销?
可以,但须满足一定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建立在相商一致的基础上或是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况的当然可以申请撤销。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力是因为这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如出现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
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产生物权变动?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产生物权变动参考下面资料,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调解书送至法院有法律效应吗
仲裁调解书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无需经过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即发生与民事判决书同样的效力。本案调解书的达成在前,查封行为在后,故此查封裁定效力不能对抗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其重点在于强调说明物权变动的时间以法律文书生效时为准,而并非旨在规定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能引起物权变动,对于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就调解书而言,首要必备的条件就是要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无需登记即依法及时享有该不动产的物权,己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凭证,而非物权来源的凭证。也就是说物权的法律效力凭证不止是不动产登记证书,法律文书等出自公权力的生效文书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是实践中,在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最好持调解书办理交付和过户登记才能防止因欠缺公示被他人善意取得。
一、调解书是什么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调解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一)既判力。既判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一经宣判和送达,就发生确定力。对于当事人而言,人民法院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作出认定,就同一实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得再行起诉;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不得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拘束力。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调解确定的义务,受其拘束。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对生效的判决和调解任意变更和撤销。既判力和拘束力都是为了保证行驶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经过法定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调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执行力。是指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内容的实现,以维护判决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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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头条-仲裁调解书能否转移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