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物权编”|杨凤超: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律师分享了自己参与的一个案例:
王某1与王某2系姐弟关系,郭某系二人之母;王某2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3。2021年,王某1将王某2、赵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对王某2、赵某现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A房屋享有居住权。
王某1诉称,A房屋为涉及拆迁回迁的直管公租房,其与母亲郭某曾长期共同居住于该房屋;王某2、赵某也曾居住于A房屋,但于2001年购入B房屋后,二人连带户籍从A房屋迁至B房屋,已不再具有A房屋承租资格。后为生活便利,王某2与王某1、郭某互换房屋居住,并与赵某将户籍重新迁回A房屋。据原告王某1陈述,王某2为实现置换,与王某1达成了口头的居住权协议,同意王某1及郭某在无任何附加条件下于B房屋免费居住至去世。
2010年,母亲郭某因病去世。2020年,王某2意图将A房屋承租人变更至赵某名下,遭到王某1反对;后又表示,将B房屋留给王某3作婚房,同意王某1重新搬回A房屋居住,并享有其中一间房屋的居住权,并且双方就今后共同居住及有关费用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
2021年,王某2将王某1从A房屋赶出,亦阻止其居住B房屋,王某1将王某2、赵某告上法庭。而A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于2000年,承租方一直为郭某,从未变更,但合同签字处由赵某签名。
杨凤超表示,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因此案例中王某1虽然与王某2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因不符合“居住权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一法定形式要件,所以王某1不享有B房屋的居住权。
本案中法官认为,案涉房屋系公租房,证据载明其承租人一直为郭某,至今未予变更,即原被告均未取得该公房的承租权。结合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及公房管理规范,公房不得被擅自转借。也就是说,本案中,王某2并非涉案房屋物权所有人,无权与他人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因此,案中王某1的诉请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此外,依据A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郭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郭某去世后,其子女能否继承该居住权呢?杨凤超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所以,王某1、王某2无法继承郭某对A房屋的居住权。
她表示,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便王某1与王某2的居住权书面协议被认定合法有效,王某1仍需到登记机构完成居住权登记,该居住权方设立生效。
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继承开始后,权利人可凭遗嘱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享有所有权是居住权设立的前提,也就是说物权所有人才是适格的居住权设立主体,而不局限于遗嘱方式还是合同方式。”杨凤超说。
法律分析: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依据:《民法典》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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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临律-聚焦民法典“物权编”|杨凤超: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