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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失效],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需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06:42:2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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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失效],一、为妥善安置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根据《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二、本市乡镇

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失效],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需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失效]

一、为妥善安置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根据《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

二、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农业局和各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

三、乡镇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五倍。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

四、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菜地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乡镇企业占用近郊菜地(包括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每亩缴纳五千元;占用农业区划确定的预备性菜区内的耕地,每亩缴纳三千元;占用远郊菜田的,每亩缴纳二千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占用菜田,不论远近郊,一律每亩缴纳一千元。

五、被占用土地地上的房屋,原则上按《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特殊情况由占地单位和被占地单位双方议定。

六、因占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占地单位安置。

七、占地补偿费,由乡、镇政府报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批,并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报北京市农业局备案。

八、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房占地涉及的其他问题,比照《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是为了维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等工作。该办法包含了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计算方法、安置方式等具体规定。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包括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如征收征用补偿、建设用地补偿、拆迁安置等方面。总体来说,这些规定都旨在保障征收对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财产安全、居住环境、人身安全等方面。

在国家范围内,也存在着一系列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规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此外,各地还有一些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因地制宜地进行土地征收管理。

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对于保障征收对象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公众而言,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更好地监督和参与土地征收过程,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需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保证国家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市政府法制办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现就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需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其自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及补助标准,均按《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市政府京政发〔1991〕56号文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执行。二、不转为居民的农民户,其自住房屋的拆迁可由拆迁人或乡、镇政府统一迁建,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迁建,还可由拆迁人按《细则》有关规定用公房安置。实行统一迁建的,迁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超过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和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负担。迁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自行迁建的,其原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补偿。由拆迁人按《细则》规定,用公房安置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按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有关费用。三、拆迁农民出租房屋补偿时,应按照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作价,由拆迁人给予补偿。承租农民房屋的居民户,在本市有城镇居民的常住户口,且拆迁范围以外无正式住房的,由拆迁人按《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安置。四、拆迁农民庭院前后种植的树木和各种经济作物,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五、拆迁农民个体工商户用房及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的,其经济损失的补偿,参照市政府京政发〔1991〕56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六、拆迁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其拆迁安置和拆迁补偿,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参照市政府京政发〔199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因迁建农民房屋和农村集体公益事业房屋所需用的土地,均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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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临律-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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