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北京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2016至2017年北京农村拆迁管理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
2016至2017年北京农村拆迁管理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
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
0.
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一、北京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和计算
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其中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北京搬迁政策新规定:集体土地最高补偿面积拟不超过267平方米,废止拆迁许可证。北京最新出台的拆迁政策,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的确定、合法房屋的认定、搬迁补贴等,都有具体的政策。北京搬迁政策具体如下:1、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应当依法核定,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承认;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相当于200平方米)计算,人多地少的农村按0.25亩(相当于167平方米)计算;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综上所述,北京市的新政策是一项重大变革,将为居民带来更多的自主权和公平权利,也为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法律依据】:《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房屋补偿 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最高不超过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 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区片土地级别平均容积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区片土地 级别平均容积率按照我市公布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 地价更新成果确定。第十七条【宅基地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 属证件登记面积为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件但有宅基地批准文 件的,乡镇(街道)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认定;对于没有不动 产权属证件和宅基地批准文件的,应当结合土地使用情况和现 状,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 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经公示 10 日且无异议后,出 具证明,报乡镇(街道)审核后认定。第十八条【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 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 267 平方米;对认定为 1982 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 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但对于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 准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视情分档,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 补偿价的一半予以货币补偿。因房屋继承等合法因素形成一户多宅的,每宅宅基地面积按 照前款规定的补偿控制标准确定后相加计算,合计为一宗宅基地 进行补偿;对于合计后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由 区人民政府视情分档,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一半 予以货币补偿。在确定每宅宅基地面积时,遇有 1982 年(含) 之前的,可按照原面积参与相加计算。第十九条【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 认定,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登记面积为准。对于未取得不动产 权属证明文件但有批准建房文件的,乡镇(街道)按照批准的建 筑面积认定。对于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批准建房文件的, 由乡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等,结 合房屋测绘面积、应批准的建筑面积和相关政策,综合研究确定 补偿面积,经公示10日且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出具证明予 以认定。对于超出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石木结构、未建部分同上给予奖励。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不过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根据北京最新推出的农村拆迁补偿办法中看出农民可以自行选择补偿的办法,既可以接受产权置换也可以实行金钱补偿,但不管是哪一种补偿办法都必须农民自愿的,不得以任何的强制性手段或者是变相的强制手段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北京农村拆迁新政策还有很多,如有详细了解可以到当地的拆迁部门咨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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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冯宸军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