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殖场干了十几年,突然被通知“你的地在基本农田里,必须搬”。很多养殖户一听“基本农田”就慌了,觉得是红线、碰不得,不敢要补偿就签字搬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基本农田上的养殖场被要求搬迁,该拿的补偿一分不能少。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法理很清楚:政府让你搬,就得给钱。这是法定义务,不是政府的恩赐。
很多基本农田是2014年、2016年甚至更晚才划定的,但养殖场2003年就建了。当年建场时政府不但没说不行,还鼓励、给补贴、通水通电。现在划了条线就要你搬,还不给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划定禁养区之前当事人即已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应当参照当地补偿方案的标准,对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或补偿,且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养殖场搬迁补偿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养殖设备补偿、存栏畜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员工安置补偿、签约及搬迁奖励。八大项缺一不可。
圣运律师办案提示:如果被以“无证”为由拒绝补偿,应当审查养殖场的建设时间。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应适用当时法规,不能简单认定为违建。即使手续不全,只要属于历史遗留或政府鼓励建设的,也不能零补偿。
基本农田四个字不是判决书,不代表一分钱拿不到。先建后划的必须补偿,手续不全但有历史成因的也能争取补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在养殖场关停、搬迁补偿领域有丰富实战经验,善于通过审查建设时间、调取历史政策文件等路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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