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大农村,不少村民为响应当地政府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号召,纷纷建起了养殖场,投入了大量心血和资金。然而,当养殖场面临拆迁时,却常常遭遇拆迁方的种种“套路”。他们往往通过各种理由和手段,压低甚至不给补偿,逼迫养殖户搬迁。那么,养殖场拆迁难道是法外之地吗?养殖户又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本文结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强制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典型案例,为大家总结养殖场拆迁中那些不可不知的套路和应对策略。
表现形式: 经营了十多年的养殖场,有合法营业执照,养殖者本人甚至被评为优秀养殖户。尽管如此,当养殖场被划入拆迁范围后,拆迁方却称养殖场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限期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法律击破: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性质仍属于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可以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的建设用地,相关建设无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以“无规划许可”名义拆除养殖场并不予补偿,是不合法的,只是拆迁方压低成本的幌子。
圣运律师提醒: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山东淄博王先生养殖场案中,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殖场系违章建筑为由,责令3日内自行拆除并处罚款。圣运律师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指出房屋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是认定违章建筑的前提,而执法局未对涉案房屋的关键信息作出认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当事人保住了谈判筹码。
表现形式: 由于养殖场不仅有厂房棚舍,还有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存栏畜禽等,况且大部分养殖场还办理了营业执照,其拆迁成本并不低。一些地方以养殖场排污措施不好、污染环境或未取得环评手续等“环保”名义关停或拆除养殖场,看似有理有据,实则可能是政府为了降低成本而故意为之。
法律击破: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以环保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本身就是逃避补偿的手段,没有法律依据。即便确实需要因环保原因关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表现形式: 待拆迁的养殖场,一不留神可能就被贴上“禁养区”的标签。拆迁方以此为借口,一分钱不赔就要求拆除。
法律击破: 对于哪些区域属于禁养区,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禁养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拆迁方无权自行划定。
即便你的养殖场确实属于禁养区范围,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绝非“一禁了之、一拆了之、一毛不拔”。
表现形式: 拆迁方在不履行任何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甚至趁养殖户不在场时“偷拆”“帮拆”。
法律击破: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未履行这些程序的强拆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圣运律师亲办案例: 在北京顺义区赵先生养殖场强拆案中,赵先生于1998年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租赁土地从事养殖业,一次性缴纳了50年租金。2022年8月16日,某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虽然制作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均在同一天作出并送达,未给予赵先生自行拆除的时间和机会,未进行调查询问,未听取陈述申辩,未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拆时未制作笔录和全程录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北京昌平区某商贸公司农业设施强拆案中,镇政府先后实施五次大规模拆除行为,将经营多年的合作社园区夷为平地。圣运律师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指出被告未履行公告、催告、制作笔录等法定程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部分强拆行为违法。
第一,明确法律原则:有拆就有补。 无论政府以违建名义还是环保名义拆除养殖场,作为养殖经营者,都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这个征收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养殖场身上绝无例外。
第二,清楚知道补偿费用有哪些。 养殖场拆迁补偿至少应包括五大类:
第三,违建不等于零赔偿。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安徽蚌埠张先生养殖场案中,养殖场被确认建在基本农田上属违建,但镇政府强拆时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行为被确认违法。法院最终判决镇政府赔偿养殖场大门、围挡、摄像头等合法财产损失1万元。这一案例说明:程序违法的强拆,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必须赔偿,“违建”不等于“零赔偿”。
第四,及时行使救济权利。 对于有关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收到报告后法定期限内必须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关于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第五,做好证据保全。 在未谈拢之前,提前做好遭遇强拆、偷拆的准备,把养殖场被拆前的现状拍照、录像,对所有设施设备和存栏畜禽进行清点、登记。保留土地租赁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发票、经营流水等全部书面材料。如果遇到违法强拆,及时报警,做好现场取证工作。
养殖场拆迁是一场法律与利益的博弈。养殖户要明白:当初响应号召建场,投入了全部心血,不是谁一句“违建”“环保”“禁养区”就能抹掉的。无论政府以何种名义实施关停拆除,作为合法经营者,都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由王有银律师领衔,独创“组合诉讼”维权模式,近十年来团队累计办理行政法领域胜案超6000件。如在养殖场拆迁中遇到不公待遇,欢迎拨打圣运律所免费咨询电话:400-159-8098,或访问官网了解最新政策解读与胜诉案例。法律给了你武器,就看你敢不敢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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